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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 国办发35号文 ·
一、文件要点
第一,对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:只能借新还旧,而且不包含利息,不能新增融资。这意味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主要任务是化解存量债务,而不再增加新的债务。
第二,对于参照地方政府平台管理的国有企业(针对新设平台):根据省市区域的不同,实施差异化限制。在12个高风险重点省份(天津、内蒙、辽宁、吉林、黑龙江、广西、重庆、贵州、云南、甘肃、青海、宁夏),这些企业只能借新还旧,不能新增融资。而在其他省份,需要省级政府出具同意文件,才可以新增融资。
第三,对于普通国有企业:可以新增融资,但是债务由企业自己负责。这表示普通国有企业在融资方面拥有较大的自主权,但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。
2. 债务管控
3. 央行及国有银行入场
(1)央行通过设立流动性工具(SPV)来支持城投平台偿付标债,同时省级政府要提供抵押物;
(2)央行设立“紧急贷款”,对地方政府暂难偿还的债务(含公开债券及非标贷款)进行“紧急性”的流动性支持,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,仅可用于“紧急”事项;
(3)调整后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(原则上),调整后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(同期限)国债利率,调整后的还款方式应做到每年还本比例至少达到10%(即十年内要还完且每年都有还本计划);
(4)对于2024年前到期的相关债务风险化解工作,明确可维持五级分类正常,且不纳入征信管理。对于已出问题的债务可自主核销,相关情况不纳入考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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